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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(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)父母双双入院,身为独生子女的员工多次缺卡、迟到。父亲病危,员工在微信群向领导请假被拒,员工一气之下解散公司客户群,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,双方最终对簿公堂。近日,成都市锦江区法院通报了这起劳动纠纷案,经审理,法院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进行赔偿。

2011年1月,雷某入职某商贸公司,任销售店长职位。2021年4月,雷某家中突发变故,父母均病重,身为独生子女的雷某只能前往医院照料。因此,雷某多次缺卡、迟到,公司对其通报批评,并作出《员工处罚通知书》。《员工处罚通知书》载明,按照公司制度扣款,并降为导购。公司通知雷某在处罚通知书上签字。

同年5月11日,雷某在微信群向领导请假照顾父母,被公司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为由拒绝。雷某随即将公司领导移出微信工作群。当晚,公司通知雷某停工并于次日到人事部报到。第二天,雷某并未按通知报到。随后几日,公司多次联系雷某,雷某回复其父在医院急诊室抢救,需请假陪护照料父亲,公司可以对其降职调薪,但不会离职。5月19日,雷某父亲去世。第二天,公司以雷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通知。雷某不服,诉至法院,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。

公司认为,雷某未履行请假手续,缺卡、迟到,在公司工作群散播负面情绪,私自解散公司客户群,损害公司信誉及利益,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,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,不应支付赔偿金。

关于雷某缺卡、迟到问题,法院认为,该公司已通过相应扣款及通报批评进行了处罚,其后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。

关于公司主张雷某在公司工作群散播负面情绪,私自解散公司客户群,损害公司信誉及利益问题,法院经审查认为,雷某通过工作群请假并不能等同于散播负面情绪。因客户资源对公司意义重大,雷某将客户微信群中的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移除的行为确有不当,但公司无证据证明雷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,公司以此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合同不具有合理性。

综上,法院认为,雷某虽然未通过公司规定流程请假,但是在父亲病亡、母亲因病入院,遭遇重大家庭变故的情况下,其作为独生子女,具有较重的照料义务,从情理上情有可原,而公司却在明知雷某父母病重的情形下对雷某的合理诉求予以拒绝,系机械套用公司规章制度。雷某的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,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支付赔偿金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条、第四十八条、第八十七条规定,法院判决该商贸公司向雷某支付赔偿金115899元(5519元/月×10.5个月×2)。

法官说法  

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作为约束,双方都应严格遵守。但在此基础上,双方基于公序良俗原则,也应互负容忍义务。用人单位在行使其用工管理权时应多站在员工关怀角度,灵活处理相关情形,对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应予以同意,如本案中,需要考虑雷某作为独生子女,在父母病重危急时具有较重的照料义务。同时,劳动者在家中出现变故等突发情况时,也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调,履行相应请假手续,在无法及时履行相应请假手续的情况下,也要尽量及时办理补假手续,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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